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5號附民原告 鄭慶文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柯俊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4號,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7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