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 陳美珠廖盛榮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廖康能 (被繼承人 廖玉有 之繼承人 廖新茂 之代位繼
廖康貴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新茂之代位繼 廖貴香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新茂之代位繼蘇 廖清香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新茂之代位 廖坤山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 劉尾英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廖坤鳳 之承受 廖康俊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坤鳳之承受訴 廖盛珠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坤鳳之承受訴 廖素珠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坤鳳之承受訴 廖康錦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廖坤鳳之承受訴 廖坤明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廖坤美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廖坤梅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王月惠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王廖坤連 之代位 王木良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王廖坤連之代位許 廖秀美 (被繼承人廖玉有之繼承人) 周永康 地政士即被繼承人 廖坤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廖劉尾英 、廖康俊、廖盛珠、廖素珠、廖康錦為被告廖坤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廖坤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繫屬後,被告廖坤鳳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死亡,廖劉尾英、廖康俊、廖盛珠、廖素珠、廖康錦為其之繼承人,又周永康地政士經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坤林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證據附卷可參。惟上開廖劉尾英等人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向本院提出書狀,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原告聲請及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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