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鍾廣興 被告 黃莊銅
施淑麗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婕伃
黃怡甄 受告知訴訟人 陳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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