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陳美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惠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有支出訴訟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依法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雲院忠民福107年度司聲字第235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5日內提出補正,聲請人已合法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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