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4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劉榮和(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提及 蔡育銘 部分,經偵查檢察官表示不再主張與劉榮和係共同正犯)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間某日止,提供其位在嘉義市○區○○里○○○街○○號住處做為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電話下注之方式簽賭。賭博方式係以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6組中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由賭客自01至49號49個號碼任意簽選號碼下注,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特區政府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每下注1組號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元至73元不等,凡對中號碼者,2星(簽中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700元、3星(簽中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萬7,000元,被告則從中抽取佣金。因認被告涉犯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榮和之住所地及所涉之犯罪地均在嘉義,非在本院轄內,且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供稱:其從未來過雲林等語(本院107年度虎簡字第426號卷第49頁),是本院並無土地管轄權。再者,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共犯蔡育銘籍設雲林縣,本院因牽連管轄而有管轄權,然蔡育銘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
6年度偵字第6554、6992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54號判決,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5月2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14號駁回上訴確定,而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均未認被告與蔡育銘為共犯關係,且經本院函詢偵查檢察官,經檢察官回函稱:不再主張被告與蔡育銘為共犯等語(本院107年度虎簡字第426號卷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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