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肇毅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肇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肇毅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30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5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36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