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戶籍
謄本及債權明細查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
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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