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共十九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收受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玖月,變造 劉晉光 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丁○○警員服務證、 陳志益 健保卡、 孫慶宏 機車駕駛執照上「戊○○」之照片各壹張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壹年,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變造劉晉光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丁○○警員服務證、陳志益健保卡、孫慶宏機車駕駛執照上「戊○○」之照片各壹張沒收。
事實
一、戊○○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執行完畢已逾五年;又於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九一四號判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自九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四時三十分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竊取丁○○、陳志益、 蔡瑞平 、孫慶宏、 康鐙勻陳彥君徐國振胡逸帆謝薏琦蕭宇廷林明俊張兆德王德玉黃志仁鄭人豪林文豪馮子千 、甲○○、丙○○等十九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之藏放在不知情之 程信元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之住處內。
二、戊○○於九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十二月間止,明知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在臺北市○○○路臺北火車站附近,所陸續交付之 吳晶晶 、劉晉光、 簡吉源楊琇喻 、乙○○、 賴冠宏董奕亨林育枝曹子堯趙念豪林奕成 等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係吳晶晶等人在附表二所示時間遭竊之物,屬他人竊盜犯罪所得之贓物,為圖掩飾其身分,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接續在臺北火車站附近收受上開贓物,並將之藏放在上址程信元住處。
三、戊○○因另案遭法院通緝,為躲避查緝,竟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並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起訴書誤載為偽造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九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程信元住處(起訴書略載為不詳時地),將自己之照片換貼在收受贓物所得之劉晉光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竊盜所得之丁○○之警員服務證、陳志益健保卡、孫慶宏輕型機車駕照,再將該等證件重新護貝,以此方法變造劉晉光等人之證件,足以生損害於劉晉光、丁○○、孫慶宏、陳志益,及戶政、監理、警察、中央健保局等機關對於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時許,持上揭竊得之甲○○名下匯豐銀行提款卡,至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使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陷於錯誤,由自動櫃員機交付新臺幣二萬元,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甲○○之存款。嗣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十六時許,在程信元上址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已發還附表一、二之被害人)。
五、案經被害人陳彥君、林明俊、馮子千、甲○○、丙○○、簡吉源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戊○○於本院準備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彥君、林明俊、馮子千、甲○○、丙○○、簡吉源、丁○○、陳志益、蔡瑞平、孫慶宏之父 孫義 雄、康鐙勻、徐國振、胡逸帆、謝薏琦、蕭宇廷、張兆德、王德玉、黃志仁、鄭人豪、林文豪、吳晶晶、劉晉光、楊琇喻、乙○○、賴冠宏、董奕亨、林育枝、曹子堯、趙念豪、林奕成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程信元、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贓證物一覽表、扣案物品照片等物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影本)可供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之行為(附表一之十九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所為事實欄二接續收受附表二贓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係以一收受贓物之犯意,接續收受他人交付之贓物,為單純一罪;所為事實欄三變造身分證之行為,係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變造身分證罪;所為變造汽車駕照、機車駕駛執照、服務證、健保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變造身分證及數特種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論以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變造身分證罪,起訴書認上開變造行為係數罪併罰,尚有誤會。所為事實欄四詐領被害人甲○○存款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所犯十九次普通竊盜罪、收受贓物罪、變造身分證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所處拘役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就所處有期徒刑、拘役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拘役部分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變造劉晉光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丁○○警員服務證、陳志益健保卡、孫慶宏機車駕駛執照上「戊○○」之照片各一張,係被告所有供變造身分證、特種文書犯罪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戶籍法第七十五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戊○○涉嫌竊盜之時間、地點、手法、被害人、竊得物品一覽表┌──┬──────┬────────┬────┬───┬──────────┐│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手法│被害人│竊得物品│├──┼──────┼────────┼────┼───┼──────────┤│1│97年6月某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丁○○│警員服務證1張││││某處│酒醉行竊│││├──┼──────┼────────┼────┼───┼──────────┤│2│97年7月12日│臺北市○○路與│趁被害人│陳志益│健保卡1張│││2時許│新生北路交岔口│酒醉行竊│││├──┼──────┼────────┼────┼───┼──────────┤│3│97年7月14日│臺北火車站內│趁被害人│蔡瑞平│身分證(僅有背面)、│││21時許││休息而未││土地銀行金融卡各1張│││││加注意時│││││││扒竊│││├──┼──────┼────────┼────┼───┼──────────┤│4│97年8月18日│臺北市○○街○號│以不詳工│孫慶宏│身分證、輕型機駕照各│││3時許│前│具打開被│(由其│1張│││││害人機車│父孫義││││││置物箱後│雄代領││││││行竊│)││├──┼──────┼────────┼────┼───┼──────────┤│5│97年8月某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康鐙勻│身分證││││某處│酒醉扒竊│││├──┼──────┼────────┼────┼───┼──────────┤│6│97年10月2日│臺北火車站內│趁被害人│陳彥君│身分證、身分證影本、│││20時許││未加注意││輕型機車駕照、車號00│││││時扒竊││E-866號輕型機車行車│││││││執照、基隆市文化中心│││││││借書證、臺灣銀行金融│││││││卡各1張│├──┼──────┼────────┼────┼───┼──────────┤│7│97年10月21日│臺北市○○○路26│趁被害人│徐國振│身分證(僅有背面)、│││22時許│3號前│酒醉扒竊││、健保卡、聯結車駕駛│││││││執照、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各1張│├──┼──────┼────────┼────┼───┼──────────┤│8│97年10月28日│臺北市○○街○○號│趁被害人│胡逸帆│身分證、健保卡、普通│││2時許│前│酒醉扒竊││小型車駕照、第一銀行│││││││金融卡各1張│├──┼──────┼────────┼────┼───┼──────────┤│9│97年11月某日│臺北市○○○路│以不詳工│謝薏琦│健保卡、汽車駕照、車││││與和平東路交岔口│具打開被││號WSR-426號輕型機車│││││害人機車││行照及機車強制保險證│││││置物箱後││、機車新領登記書、臺│││││行竊││北一信提款卡、新光人│││││││壽提款卡、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1張│├──┼──────┼────────┼────┼───┼──────────┤│10│97年11月6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蕭宇廷│身分證、健保卡、汽車│││4時許│2段某處│酒醉扒竊││駕照、重型機車駕照各│││││││1張│├──┼──────┼────────┼────┼───┼──────────┤│11│97年11月15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林明俊│身分證││││某處│酒醉扒竊│││├──┼──────┼────────┼────┼───┼──────────┤│12│97年11月21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張兆德│車號00-0000號自小客│││21時許│某處│用餐未加││車行車執照與強制保險│││││注意時扒││證各1張│││││竊│││├──┼──────┼────────┼────┼───┼──────────┤│13│97年11月22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王德玉│王德玉所有之身分證、││││與長安東路交岔口│未加注意││健保卡、榮民身分證各│││││時扒竊││1張,與王德玉之父王│││││││ 希良 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14│97年12月6日│臺北市市○○道│趁被害人│黃志仁│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3時許│2段83號前│酒醉扒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3張│├──┼──────┼────────┼────┼───┼──────────┤│15│97年12月9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鄭人豪│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23時許│台一冰店內│用餐未加││中國信託信用卡、百事│││││注意時扒││達會員卡、車號000-00│││││竊││D號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及強制保險證、車號00│││││││09-MR號自小客車強制│││││││保險證各1張│├──┼──────┼────────┼────┼───┼──────────┤│16│97年12月25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林文豪│健保卡1張│││3時許│某處│酒醉扒竊│││├──┼──────┼────────┼────┼───┼──────────┤│17│97年12月25日│臺北市○○○路│趁被害人│馮子千│身分證、健保卡、中國│││1時許│某處│未加注意││信託銀行信用卡、合作│││││時扒竊││金庫信用卡、大眾銀行│││││││信用卡、文化大學學生│││││││證各1張│├──┼──────┼────────┼────┼───┼──────────┤│18│97年12月27日│臺北縣永和市某處│趁被害人│甲○○│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酒醉扒竊││駕照、匯豐銀行提款卡│││││││、匯豐銀行DIRECT提款│││││││卡、臺灣銀行提款卡、│││││││匯豐銀行信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未扣案)│││││││各1張│├──┼──────┼────────┼────┼───┼──────────┤│19│97年12月28日│臺北市○○路○段│趁被害人│丙○○│健保卡、汽車駕駛、機│││4時30分許│76巷2弄71號│酒醉扒竊││車駕照、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各1張│└──┴──────┴────────┴────┴───┴──────────┘附表二:被告戊○○涉嫌收受贓物之被害人、所收贓物及其遭竊
時間、地點一覽表┌──┬───┬──────────┬──────┬──────┐│編號│被害人│所收贓物│遭竊時間│遭竊地點│├──┼───┼──────────┼──────┼──────┤│1│吳晶晶│身分證影本、身分證、│97年7月某日│臺北市○○路││││健保卡各1張││4段某處│├──┼───┼──────────┼──────┼──────┤│2│劉晉光│身分證、健保卡、汽車│97年8月30日│臺北市 林森北 ││││駕照、重型機車駕照各│2時55分│路472號前││││1張│││├──┼───┼──────────┼──────┼──────┤│3│簡吉源│汽車駕照、機車駕照、│97年9月11日│臺北市南京東││││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路與林森北路││││車行車執照、車號000-││交岔口││││699號重型機車行車執││││││照與強制保險證、車號││││││KFP-812號重型機車行││││││車執照、百視達會員卡││││││、玉山銀行信用卡各1││││││張│││├──┼───┼──────────┼──────┼──────┤│4│楊琇喻│身分證(僅有背面)、│97年9月12日│臺北市林森北││││健保卡、新光三月信用│1時│路107巷某卡││││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拉OK店││││卡、安泰銀行信用卡各││││││1張│││├──┼───┼──────────┼──────┼──────┤│5│乙○○│身分證、健保卡、機車│97年10月16日│臺北市金山南││││駕照、技術士證、BUNC│1時許│路一段155號││││HDANCESTUDIO會員卡││││││各1張│││├──┼───┼──────────┼──────┼──────┤│6│賴冠宏│身分證(僅有背面)、│97年10月28日│臺北市○○路││││健保卡、汽車駕照、軍│2時許│22號││││人身分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太平洋集點卡、││││││與賴冠宏之父 賴建發 之││││││機車強制保險證各1張│││├──┼───┼──────────┼──────┼──────┤│7│董奕亨│身分證、健保卡、百事│97年10月某日│臺北市和平東││││達會員卡各1張││路與金山南路││││││交岔口│├──┼───┼──────────┼──────┼──────┤│8│林育枝│身分證、輕型機車駕照│97年11月25日│臺北縣中和市││││、車號000-000號輕型│21時許│圓通路305巷││││機車行車執照與強制保││口││││險證、AIG信用卡各1張│││││││││││││││├──┼───┼──────────┼──────┼──────┤│9│曹子堯│健保卡、汽車駕照、機│97年12月7日│臺北市○○路││││車駕照、車號000-000│6時許│20巷前││││號重型機車行車執照與││││││強制保險證、元智大學││││││學生證各1張│││├──┼───┼──────────┼──────┼──────┤│10│趙念豪│身分證、健保卡、汽車│97年12月22日│臺北縣板橋市││││學習駕駛證、機車駕照│3時許│館前東路某處││││、車號000-000號行車││││││執照與強制保險證、軍││││││人身分證、攜槍管制卡││││││、國泰世華提款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輻││││││射防護協會結訓證書、││││││捐血榮譽卡各1張、北││││││部地區巡防局識別證2││││││張│││├──┼───┼──────────┼──────┼──────┤│11│林奕成│車號000-000號行車執│97年12月某日│臺北市○○路││││照1張││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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