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之事證未及調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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