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83號
反訴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榮芳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反訴被告李榮芳之訴訟代理人111年6月7日陳報狀陳報迄今尚未收到反訴之起訴狀,故反訴原告應提出反訴之起訴狀繕本,或者已自行寄送反訴起訴狀予對造之證明。
二、應繳反訴起訴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