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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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59號聲請人 李晏博 法定代理人 葉帝青 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5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財團法人私立開平│玉山商業銀行│104年12月8日│19,000元│0000000││餐飲職業學校│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