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88號聲請人 李龍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宜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日期有塗改未簽名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以塗改前日期
105.9.28為發票日,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未載,請確認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