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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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 陳喬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花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已於107年4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利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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