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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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明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2年9月5日起至│88年底某日│92年4月16日起至│││93年3月23日止││92年4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249號│93年毒偵字第2065號│93年毒偵字第206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8月30日│94年4月21日│94年4月2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5992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11月11日│94年4月21日│94年4月2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年4月21日起至│││││92年4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06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4月2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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