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基信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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