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4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被告丙○○
甲○○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乙○○與被告丙○○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乙○○與被告甲○○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丁○○(原姓名 陳碧霞 ,94年7月4日改名為丁○○)與被告丙○○(男,民國59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9年3月14日結婚,丁○○因故自92年7月間某日即返回娘家居住未與被告丙○○同居迄今,惟丁○○與被告丙○○迄94年5月30日才離婚,故於00年0月00日出生之原告受婚生推定父親為被告丙○○,惟原告真正之生父實係被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二)按民法第247條確認之訴,除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外,並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所謂「法律關係」就是權利義務關係,查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產生繼承、監護、扶養、保護、教養等一切親權權利義務,身分雖係法律發生之原因,惟身分關係所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同時存在,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甲○○之親子關係存在,其意併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存在。又在確認之訴,所謂「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一方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另一方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兩造間之親子關係是否存在,影響兩造間之繼承、監護、扶養、保護、教養等一切權利義務,此項確認之利益,縱兩造就身分關係之存否無爭執,但如有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使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時,亦應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此就親子關係,應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62年10月30日第三次民庭總會決議、23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參照)。
(三)綜上所述,爰提出戶籍謄本一紙、收據一份及血緣鑑定報告書一份為證,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茲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為定兩造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故原告自得依該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紙、收據一份及血緣鑑定報告書一份為證。又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原告乙○○與被告甲○○之間是否存有親子血緣關係,該血緣鑑定報告書載明「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丁○○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0.105174,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97%」等語,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與被告丙○○間並無親子關係,堪可認定。
(三)從而,原告主張其非被告丙○○所生之子,並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與原告係被告甲○○所生之子,並訴請確認其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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