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被告 陳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