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延平分 │103年8月2日│100,000元│JN0000000││││司 李玉孟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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