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陳佳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9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佳興│台南市○○○○路郵│101年10月7日│20,000元│W0000000│││││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