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 楊秀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當事人間因債務人楊秀琴聲請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所謂「已盡力清償者」依該條項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更生方案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遭否決,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逕以裁定認可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亦有明定。次按,關於第64條部分:㈠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定。考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自民國106年9月1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自104年3月起任職於福昌餐廳之餐廳外場人員,其陳報目前每月薪資收入於加計平均之基本月薪、職務津貼、各式獎金等各類津貼及獎金後,其可供處分之平均固定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1,250元,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及股票,名下之臺灣人壽保單無保單解約金,目前並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任職餐廳開立之薪資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之薪資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回覆債務人無保單解約金之回函、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回覆債務人目前並無領取各式社會福利津貼之回函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3,94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283,680元,清償成數約為5.72%,於每月15日前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目前任職於福昌餐廳擔任外場工作人員以獲取相當之固定收入,另其陳報每月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民國0年0月及0月生)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分擔後每月至少需支出5,000元之扶養費,雖債務人羅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然考量債務人因積欠龐大債務,應撙節度日並依誠信原則盡力還款,而應以較為嚴格之標準審查,查債務人現住居於新北市,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385元,故債務人於每月收入扣除每期還款金額3,940元後,每月僅餘17,310元供自己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所需,衡諸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並參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顯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當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並已盡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則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自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審酌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可行、適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元,共計72期。││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959,918元。(依107年1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四、清償總額:283,680元。││五、清償成數:5.72%。││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每期受償金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1,462元│├──────────────┼────────┼───────┤│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9元││公司台灣分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395元│├──────────────┼────────┼───────┤│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491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1,285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98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