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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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原告 林碧月 輔佐人 劉婉鈺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人 陳嘉欽 (處長)訴訟代理人 何般若
林光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0年8月3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