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沈克勤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朱文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