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葉天 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助富字第1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葉天送 (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105年12月間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因犯毒品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撤銷假釋,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更助富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於109年4月3日入監服殘刑5年8月29日。惟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僅因受刑人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逕行撤銷假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顯有不當及過苛之虞,請求重新審議並撤銷殘刑之指揮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號、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3年4月確定,兩者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5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經法務部以108年8月13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079620號函撤銷假釋,由臺東地檢署以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8號囑託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遂以109年度執更助富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5年8月29日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東地檢署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8號、108年度執更字第438號卷宗確認無誤,足見檢察官係指揮執行臺中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裁定應執行刑經撤銷假釋後殘刑,本院並非諭知該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係針對「判決」而設,「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尚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本件移送他院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