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觀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𡍼 俊綸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 沛羽 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暐晴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塗俊綸 」之記載,應更正為「𡍼俊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塗俊綸」之記載,顯係「𡍼俊綸」之誤寫,此觀原告起訴狀、委任狀及所提證物INVOICE上之原告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等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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