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法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