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CAO.THI.YEN.NHI,越南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係越南人,本院乃通知原告將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成越南文,以利訴訟文書之送達及訴訟程序之進行;該通知書已於98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原告收受通知後,迄今未檢送訴訟文書之譯文到院,且未於99年2月11日期日到庭陳述意見,顯未履行其在訴訟法上之作為義務。依首開規定,應認原告提起本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且既經本院以通知命其補正而未確實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