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吳啟民 之繼.
乙○○○吳啟民之.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⑴信用卡參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其中本金參萬玖仟壹佰伍
拾元部分,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信金卡參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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