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賢銘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代理人簡詩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賢銘五金有│陽信商業銀│102年3月31日│1,601元│AE0000000││││限公司陳文│行溪洲分行│││││││賢││││││├───┼─────┼─────┼──────┼─────┼─────┼──┤│002│賢銘五金有│陽信商業銀│102年1月31日│28,9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文│行溪洲分行│││││││賢││││││├───┼─────┼─────┼──────┼─────┼─────┼──┤│003│賢銘五金有│陽信商業銀│102年2月10日│483,4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文│行溪洲分行│││││││賢││││││├───┼─────┼─────┼──────┼─────┼─────┼──┤│004│賢銘五金有│陽信商業銀│102年2月10日│24,3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文│行溪洲分行│││││││賢││││││├───┼─────┼─────┼──────┼─────┼─────┼──┤│005│賢銘五金有│陽信商業銀│102年2月10日│70,100元│AE0000000││││限公司陳文│行溪洲分行│││││││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