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