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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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 陳韋助 即怡良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陳韋助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280,829元│NHA0000000│100年4月25日│││司王秀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2,075元│NHA0000000│100年5月10日│││司王秀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