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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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童銳芳 (即 林輝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五六九-一│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