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