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陳冠志 被告縯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薛荺臻 人被告 邱紳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薛筠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薛荺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應為「薛荺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就被告薛荺臻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