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 石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定之貸放準利率加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貸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