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訴訟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 高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定之貸放準利率加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貸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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