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力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力豪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接續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06年5月16日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105年11月14日確定);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0
7年9月3日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接受前開①至③案所定應執行刑或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755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是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前開③案件最後確定),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