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文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謝文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05年5月2日前│105年4月1日起│││犯罪日期│之某日、時│至同年月6日12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9793號│偵緝字第1234號│││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5│││││1975號│5號│││├──┼────────┼────────┼────────┤│事實審│判決│105.10.31│106.10.31││││日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5│││││1975號│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2.01│106.11.28││││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