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聖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聖龍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余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
103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押票、裁定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已無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爰准予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