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九九九四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