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20號

原告 簡振興

被告 徐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