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7號、113年度偵字第4531、928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35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4年4月17日下午15時15分於本院第2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