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7號、113年度偵字第4531、928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35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4年4月17日下午15時15分於本院第2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育駿

法官鄭朝光

法官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姚承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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