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勝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3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下午
2時30分,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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