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22號聲請人 唐耀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王嘉豪之住居所地?
二、相對人王嘉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