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5號抗告人 林忠安 相對人 杜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不服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事件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除另狀補提理由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復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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