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宇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宇倫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宇倫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何宇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8日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00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00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8日112年7月28日112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9日112年8月29日112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56號②編號1至3定應執行拘役50日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56號②編號1至3定應執行拘役50日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55號②編號1至3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3次)拘役40日犯罪日期①112年5月11日②112年5月7日③112年5月13日11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021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0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4日112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備註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83號②編號4至5定應執行拘役90日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83號②編號4至5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