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729號原告 高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家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