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A.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9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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