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蓮茹┌─────────────────────────────────────────────┐│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源記行 謝紹杰 │第一商業銀行股│97年8月30日│40,000元│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537││││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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