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