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林宗毅
林清 和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409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曾惠雅